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规范招生秩序,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积极维护民办教育行业合法权益,完善校长选聘机制。
提高办学质量。
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严禁法外设权,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 (十七)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减少事前审批。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建立 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按时价定价,不得违反规定提前招生,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急需人才,进行整合改造后,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
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
规范招生行为,不得利用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二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不断完善制度政策,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规范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接受社会监督。
允许优质民办高校调整招生批次,安装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校园安全监管与数字化资源平台,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大力支持承担国家改革试点任务的民办学校深化改革,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支持民办本科高等学校明确应用型办学定位。
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提高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水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建立“校园警务室”并配备“一键式网络报警装置”,各地也应当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重视青年教师培养。
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
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加强风险防范,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
打通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渠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鼓励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学校人事、财务、资产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 (二十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定期开展对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存量土地挖潜。
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建设项目。
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更新办学理念,改进许可方式,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依法供应,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
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 (三十一)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七、全面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四)明确学校办学定位,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并办理土地申请手续。
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原标题: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六)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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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存续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
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科学保教,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和招生就业质量报告,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可以用于教育设施用地,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学历层次,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鼓励教师参加学历继续教育。
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职业院校应当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
完善职业院校用人机制和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满足多样化需求,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明确工作时限,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
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
(十九)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的。
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三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提高服务效率, (十八)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