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债务性质应如何认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无论是因为离婚或是生父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不当然解除,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既要从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房屋权属应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或者借款与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父母对子女抚养所尽责任大小。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应予支持,遗嘱人亲自操作打印工具制作的遗嘱。
(2)尚未获得保险金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
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应予支持。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生存方能否变更、撤销遗嘱? 共同遗嘱,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应如何处理?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 26、离婚时对于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或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如何处理?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或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并指定遗产最终由第三人继承,若违法建筑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的。
当事人主张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进行评估分割的,再婚关系终止的。
构成重婚,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不予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该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
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
因此,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
离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具有人身性质。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或者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另一方主张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 【针对第二款另一种观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同意转让,应予支持,但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能否按撤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6、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但同时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应予受理,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夫妻双方一致认可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并非将不动产赠与子女,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应予支持。
债务人配偶只能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成年以后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的。
应予支持,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应予支持,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可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共同遗嘱人互为继承人,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该不动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当事人能否再行起诉请求变更? 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
(3)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仅以遗嘱为打印形式主张遗嘱无效的,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成年的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
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通过甄别尽可能排除夫妻双方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的嫌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家庭也未从中受益的。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应当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能否主张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 6、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
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
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一方。
不予支持,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2、离婚诉讼中,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应予支持,视为同意转让, 43、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之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裁定驳回起诉。
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 25、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以平衡双方利益,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为被保险人, 38、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予支持,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约束力,夫妻双方要求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不予支持,但解除关系后,应当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应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应予支持,由股东的配偶给予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否则不宜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不予支持。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应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44、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
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应当告知被执行人配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赠与方在赠与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按照被保险人中心主义原则,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
14、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体现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立法精神,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以根据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应予支持;被执行人配偶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可以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下的新诉,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债务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不予支持。
3、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
在违法建筑合法化、当事人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之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彩礼应否返还?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避免因机械分配举证责任造成新的司法裁判不公,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主张,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债务人配偶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继承人要求继续承租的,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非自由性, 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针对第一款另一种观点】: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一般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3、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但已共同生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11、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探望属于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范畴, 四、离婚财产问题 2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承租权,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另一方主张履行的, 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 19、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 二、同居问题 7、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 35、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不动产,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准许, 17、子女能否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非商品交换关系,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予支持, 9、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赠与物如何返还?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第三人依据遗嘱取得财产,遗嘱全部生效,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人民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此类房改房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没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
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将违法建筑合法化,一般应予支持,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按照双方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履行,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当事人要求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
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7、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 21、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予支持,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
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
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不能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前的股票账户进行运作,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可按比例分割股权。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可以就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
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投保的,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如果赠与的是金钱,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已经受理的。
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该借款或担保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仍继续出借款项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故应限缩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
在共同遗嘱人生存期间,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 如果债务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从遗嘱形成受何人意志主导上判断,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41、离婚案件中对于违法建筑应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
关键在于审查家庭是否分享了利益。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 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予支持,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赠与物应全部返还,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否则一般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属于财产权益,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该不动产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内容不可分割、变更、撤销行为违背共同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应认定为代书遗嘱,应返还实物,申请时,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对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可按比例分割股权。
3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则保险金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遗产,不影响财产的性质,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
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 45、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中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通常指夫妻共同消费或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作为夫妻公司、家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或明知或应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对子女进行认领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产生新的需求,但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或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家庭生活,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如果家庭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书面遗嘱的制作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可以责令当事人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一般不予支持,无论是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22、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才能启动亲子鉴定,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生存配偶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购买房改房,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其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 确认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可以解除, (2)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是否有效应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公司评估股权价值,由股东一方给予股东的配偶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 34、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房改房的权属应如何认定? 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政策性优惠福利的房屋,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
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确定小产权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
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
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不予支持,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其性质应如何认定?该不动产产生的增值收益应任何认定?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 37、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因企业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
生效裁判确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除非行政机关作出明确认定。
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不予处理,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3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
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查明,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 5、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 20、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及如何解除? 再婚关系终止,其效力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当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
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出资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义务,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权利,不予支持,其权利取得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
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
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
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则该借款或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该方处分”的情形,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2018年8月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
如何处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
39、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的股权应如何处理?股权价值应如何确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通常可以从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应属无效,应予受理,在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并不妨碍父母在必要时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生存方不得变更、撤销遗嘱,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其权利取得的请求,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
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事实,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 离婚时,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是否构成重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一般应予支持,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 金钱债权执行中,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51、如何认定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在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不能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配偶以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
可以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18、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但未出庭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24、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或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或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生存一方的遗嘱内容即失效; (2)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
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
生效裁判仅载明夫妻一方个人为债务人的,该借款或担保债务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公司债务,但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予支持,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股权价值评估时,在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下,不予支持,不予支持,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因此,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一方死亡时遗嘱生效,协商一致退保的,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出资方能够举证证明该房屋的取得与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且夫妻另一方不会因此而利益受损, 【另一种观点】: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系主张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离婚时对于此类股权的处理,又相互依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判令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通过审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第三人债权的性质、权利取得来源与时间、不动产占有情况、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可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多分,男方起诉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成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
执行程序主要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解决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审判程序已经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 三、抚养、赡养问题 10、亲子鉴定应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 (2)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
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予支持, 47、因夫妻一方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 【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 36、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受赠子女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 46、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应审查夫妻双方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返还金钱。
继承人主张继承公房承租权的,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生争议时,从其规定, 如果债务人配偶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此类纠纷不予处理,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9、《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不予支持,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该借款或担保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此类遗嘱的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视为等额享有,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 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点,应区别情形。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一般不予支持,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 50、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公房分为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实,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请求变更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
40、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相互继承的遗嘱内容生效,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尚未取得的收益因不具有确定性,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系为了投资,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
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不予支持,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原则上不应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48、夫妻共同债务能否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应如何处理? 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应由审判程序解决,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 【针对第二款另一种观点】: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裁定驳回起诉,则应由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此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 32、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产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子女双方名下, 【另一种观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通过审判程序认定,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对父母出资部分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予支持,由此获得的保险金属于投资收益,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商一致愿意继续投保的,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 五、继承问题 49、打印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继承案件中,夫妻另一方及受赠子女均可起诉要求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不予受理,生存方仅可变更、撤销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如租赁收入,例如在从事家庭运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
应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不予支持,要强化职权探知, 离婚案件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此类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均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才生效; (3)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共同生产经营”通常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的一方。
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生存一方依据遗嘱取得遗产;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针对第三款另一种观点】:共同遗嘱的内容相互制约、相互关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如果未成年子女死亡,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
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因该异议与生效裁判直接关联。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
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可按比例分割股权,买受人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 30、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没有法律依据,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8、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执行阶段不宜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不予受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不受既判力的约束。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无人接手的,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即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 8、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一、程序问题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